南 京 医 科 大 学
南医大校〔2014〕59号
关于印发《南京医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各学院、部、处、委、办、会、馆、中心、实验室、公司及附属医院:
为了促进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调动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积极性,提高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了《南京医科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经校务会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医科大学
2014年10月30日
南京医科大学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调动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面向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积极性,提高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化配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以测试中心、实验室、基地等为依托,设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平台。通过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校内外提供服务,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和共享使用的程度。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范围是指单台或系统价值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单台或系统价值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下精密、稀缺和需要开放共享的贵重仪器设备。凡在学校内使用的上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无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均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四条 学校建设、运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把参与开放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名称、种类型号、应用范围(功能)、存放地点、收费标准、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在网上予以公布;使用申请预约、开机运行、费用收取等运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字化管理。
第五条 参加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性能良好、运行正常,具备开放使用的条件,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维护,保证有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
第六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学院(部门)、实验室(中心、基地)三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协调部门;学院(部门)负责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及实施工作;实验室(中心、基地)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承接单位,负责信息发布、开放服务、费用收取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中心、基地)及其所在学院(部门)要充分重视开放共享工作,为开放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加强开放服务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学校安排“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补助专项”,每年保证一定的资金额度,补助专项资金来源通过学校年度预算经费安排,以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中的学校管理费等多渠道筹措,专项管理。开放共享补助专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中心、基地)以外的校内使用者分析测试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该台仪器设备分析测试费的15%,以及开放共享服务综合评价先进机组、个人的奖励和青年教师测试费补贴等。
第九条 开放共享补助专项资金由资产管理处管理使用,监察处、财务处、学院(部门)共同对开放共享补助专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套取开放共享专项资金的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通报批评和教育,严重者停止开放共享资助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学校在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上建立统一的收费制度,实行先交费后使用。对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中心、基地)以外的校内使用者以及附属医院服务按照学校标准70%收取分析测试费;对校外服务按照学校标准收取分析测试费。开放服务收取的测试费,严格按财务制度规范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优化配置,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学校鼓励相关使用单位、课题组共同出资购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谁投资谁受益,依据投入资金比例享受测试费优惠。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制订: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同类设备市场收费标准或综合以下要素制定分析测试费标准:
1.仪器设备折旧费:设备价值÷使用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2.水、电、气和房屋占用费等;
3.实验耗材费和人工费;
4.维修费:设备价值×(3-5)%÷年额定机时数。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
1.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中心、基地)依据分析测试费制定要素,结合市场调研情况,拟定收费标准;
2.仪器设备所在学院(部门)审核;
3.资产管理处会同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审定后,在校园网公布。
第十四条 收费办法
1.学校财务处以实验室(中心、基地)为单位设立开放共享收费专项,实行专项管理,分析测试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
2.校内使用者一律通过“校园一卡通”转账支付;校外使用者以转账形式支付。
第十五条 开放共享分析测试费(含学校补贴)分配使用标准:
1.90%用于仪器设备运行支出。包括试剂、药品、耗材、小型配件、日常保养维护、功能开发、机组人员和开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发表文章、工作补助、开放管理、仪器设备更新及大修理等支出,其中仪器设备更新资金不得少于5%。上述支出具体分配由学院(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并执行,报资产处备案;
2.10%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费和水电费支出,5%水电费上交学校。管理费用于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补助专项”的补充,由资产管理处管理使用,监察处、财务处、学院(部门)共同对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
1.对内服务业绩:为学校其它单位教学、科研等提供测试服务时所发生的测试机时数、样品数和收入等;
2.对外服务业绩:为社会开放共享服务所发生的测试机时数、样品数和收入等;
3.研究与开发:开展测试方法及测试标准研究,其研究成果获得政府标准化部门或行业部门的认可、推广应用;开展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4.通过相关认证:该机组获得专业领域内的资质认证。
第十七条 对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南京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