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6-14浏览次数:412

南京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资产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9-20浏览次数:1216

第一章总  

第一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资产和产业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并有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能。

第三条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是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落实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四条实验室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实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并指定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所分管的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六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七条  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的地方,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及技能,通过考试才能进入实验室,考试由资产和产业管理处负责组织。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定期(每年两次)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章消防安全

第九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违章用电。

第十三条电、水、气之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和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

第十五条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控制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屏蔽等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固废及生物样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要有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二十条对细菌、病毒疫苗,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要立即做好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一条实验用微生物及其污染物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二十三条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和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目帐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使用危险物品的实验室负责人要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放射性实验,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生进行涉及危险物品的实验和操作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物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存放地点,要设防盗报警设施。

第二十七条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凭危险化学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危险化学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予以警示。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压力气瓶安全

第三十条制定压力气瓶使用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压力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专用房间内,并且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各种固定措施,防止倾倒。

第三十二条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及时送检。

第三十三条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三十四条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三十五条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六章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避免和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仪器设备前需了解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和操作规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使用仪器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不懂操作规程的,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精密、贵重仪器和设备在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值守,使用结束后要负责登记、性能检查和关闭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十条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二级单位领导批准,并报请资产和产业管理处备案。

第七章保密安全

第四十一条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有关部门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四十二条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八章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保卫处、资产和产业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以从严处理。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保卫处、实验室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责任由学生造成的,则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其指导老师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于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成绩显著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减少次生危害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资产和产业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