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南医大校〔2019〕30 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6-17浏览次数:430

南京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南医大校〔201930 号)

发布者:资产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4-12浏览次数:1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含教学实验室、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医药动物实验中心等)、教师科研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室等;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研究院所及有关实验室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责任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学校、二级单位(院、中心、直属单位等)、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在南京医科大学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资产和产业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及方针政策;

(三)开展新建改建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的安全评估与审批;

(四)指导督查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五)审议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责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领导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定至少一名正式教职工为所在单位安全员,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所在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二)根据所在二级单位的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所在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四)组织所在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和实验室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实施所在二级单位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其他工作事项;

(六)代表所在二级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教学、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负直接责任,指定一名正式教职工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

(二)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三)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落实危险作业和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等)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并建立危险性物品使用管理台账;

(五)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代表实验室与所在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七)代表实验室与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七条  常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灭火方式等信息统一制作标识牌并置于门口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安全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三)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实验场所或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上,设置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

(五)实验室内水、电、气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六)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七)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依据学校消防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与实验室常规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购置、领取、使用、保管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二)国家管控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精神麻醉类化学品等)必须由学校资产和产业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到公安局备案后购买,一律不允许自行购买;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三)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过量化学品,各类化学品应分类存放,并定期盘查;化学品的包装容器的标签标识清晰;

(四)根据实验室存放和使用的化学品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并配置通风、消防、喷淋等装置;

(五)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

(六)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岗位有资质要求,则需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九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各类生化类试剂、微生物、动物衍生物等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三)饲养实验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的,须在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内进行,严禁在其他场所进行;

(四)动物实验操作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及报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并进行定期检验及年度安全检查,其安全附件也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未经安全检测或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

(三)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培训;

(四)使用单位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使用记录,确保安全实验;

(五)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根据其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

(一)涉及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办法》,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备案等管理;

(二)实验室必须在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涉辐相关工作;

(三)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实验室的放射装置报废要向校资产管理处报告,并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十二条  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一)各涉及机械加工的实验室须制定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二)所有使用加工设备尤其是大型加工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三)实验室在从事涉及机械加工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针对不同工种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解决。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严格依据《南京医科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学校建立实验废弃物回收贮存中转站,定期收集回收实验废弃物,委托有资质的处置机构规范处置;

(三)实验室规范设置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分类收集容器,并严格按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实验废弃物;

(四)实验动物尸体或脏器,应使用专用垃圾袋包装并贴上标签,置于专用冷柜储存,定期送往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室环境保护

(一)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实验废气经过滤、净化等设备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大气;

(三)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经过环保部门严格环境测评。 

第十五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与人员准入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

(一)学校通过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实验室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二)学校、学院等二级单位每年对新入校的教师和学生通过开设课程、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题教育与培训;

(三)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

(四)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准入

实验室实行人员安全准入制度,所有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通过实验室准入考试,并接受实验室实践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未经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接受培训合格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针对实验室可能出现的燃烧、爆炸、泄露、污染等事故制定专门的安全应急工作预案,根据实验项目变化进行动态修订。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实现自上而下的各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做到事故处理第一时间科学有序应对。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度宣传等工作。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张贴公布安全预警的联系机构、联系人电话及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所应采取的预警措施。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一)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

(二)事发部门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出具事故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督导

第二十三条 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资产和产业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纳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并进行奖惩评定。学院等二级单位所属的实验室要严格按实验室分类等级进行安全自查与记录。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由资产和产业管理处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予以全校通报并停止该实验室的工作,直至整改合格。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对学院等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  对因管理不到位,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参照《南京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和产业管理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